目录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
2.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多少?
3.家庭成员里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镇户口的该如何申请低保?
4.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5.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籍不一致应怎样申请低保?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7.现役(退役)军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吗?
8.分户条件有哪些?
9.申请低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0.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11.群众评议结果如何运用?
12.低保如何进行公示?
13.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算家庭收入?
14.什么叫工资性收入?
15.什么叫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16.什么叫财产性收入?
17.什么叫转移性收入?
18.怎样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19.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20.家庭收入应怎样核算?
21.哪些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22.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3.家庭消费支出有哪些情形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24.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可以申请低保吗?
25.低保是怎样分类的?
26.低保复核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27.续保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28.投诉举报渠道有哪些?
29.低保对象应尽的义务?
30.低保对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31.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32.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33.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4.法定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35.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如何认定?
36.申请特困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7.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申请审批程序?
38.目前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39.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每月补贴标准分别是多少?
4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41.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孤儿政策解读
42.哪些人可以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43.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需提供哪些材料?
44.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45.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46.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怎么办?
47.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48.孤儿的审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新增孤儿从什么时候开始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49.哪些情形,需要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50.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51.孤儿基本生活费如何发放?
52.孤儿享受了基本生活费救助后,还能享受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吗?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53.什么是临时救助?
54.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55.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56.临时救助的类别有哪些?
57.如何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58.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59.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60.临时救助有哪些方式?
61.临时救助一年可以申请几次?
62.哪些情况不予临时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63.什么是医疗救助?
64.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65.哪些人属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66.申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要哪些条件?
67.哪些情形不予纳入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68.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69.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的比例和封顶线是多少?
70.哪些疾病属于重特大疾病?
71.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比例和封顶线是多少?
72.大额救助的起点线和封顶线是多少?
73.建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吗?
74.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是如何实施的?
75.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民政惠民济困保政策
76.什么是惠民济困保?
77.参保对象有哪些?
78.参保标准是多少?
79.险种有哪些?
80.保险责任有哪些?
81.理赔的方式有哪些?
82.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83.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84.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85.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信息核查
86.什么是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
87.核查范围有哪些?
88.核查认定工作主要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认定
89.核查认定对象对核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向哪里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
答:凡具有垫江县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家庭,都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待遇。
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元;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元。
家庭成员里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镇户口的该如何申请低保?
答: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怎样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城乡低保,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籍不一致应怎样申请低保?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现役(退役)军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可以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吗?
答: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分户条件有哪些?
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申请低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提出申请时应出具:1.书面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4.根据需要提供家庭收入诚信承诺书;5.提供前3个月的水、电、气发票及复印件;6.刚性支出凭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正式学费发票等费用原件证明材料;7.在有劳动能力范围内的人员需出具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8.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9.其他证明材料。
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答: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审核后公示→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填发低保证和低保金/长期公示。
群众评议结果如何运用?
答: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群众评议即为通过。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且理由充分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低保如何进行公示?
答:审核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核意见前,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审批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什么叫工资性收入?
答: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工资实际所得的80%算作工资收入,工资实际所得的20%算作就业成本。
什么叫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答: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劳动力系数指标是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并考虑家庭成员间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负担情况。
什么叫财产性收入?
答: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什么叫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怎样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答: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答:1.属特困供养人员;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家庭收入应怎样核算?
答:核定家庭收入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来核定。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个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哪些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4.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7.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有哪些情形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答: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以上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亲属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低保是怎样分类的?
答: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低保复核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续保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答: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投诉举报渠道有哪些?
答: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
低保对象应尽的义务?
答: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低保金:(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3)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4)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低保对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或者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由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法定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如何认定?
答: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市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
申请特困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申请审批程序?
答: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目前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月元。
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每月补贴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失能特困老人每人每月元、半失能特困老人每人每月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形式?
答: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答: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孤儿政策解读
哪些人可以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提供孤儿的户口;(2)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4)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5)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备案。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4)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怎么办?
答: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孤儿的审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新增孤儿从什么时候开始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答: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哪些情形,需要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答:(1)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死亡的;(2)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3)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元。
孤儿基本生活费如何发放?
答: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孤儿享受了基本生活费救助后,还能享受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吗?
答:不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具有本县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县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的类别有哪些?
答:重特大疾病救助;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如何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答: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答:临时救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公示→较为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特别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
临时救助有哪些方式?
答:发放救助金救助;发放实物救助;提供转介服务救助。
临时救助一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的,经县民政局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救助。
哪些情况不予临时救助?
答: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当前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哪些人属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重点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因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申请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要哪些条件?
答:1、正在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疾病的。
2、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民政救助等)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且年内自付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哪些情形不予纳入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答1、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3、由康复就医、美容整形、工(公)伤报销、第三人负担、公共卫生支付以及境外就医的;
4、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自救能力的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且具有自救能力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C、D级危房除外),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正在出租或经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家用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有自救能力的。
5、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
6、因其他特殊情况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情形。
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1、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一档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元。
3、住院医疗救助。包括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大额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的比例和封顶线是多少?
答:1、特困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90%,年封顶线元。
2、孤儿和低保人员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0%,年封顶线元。
3、其他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60%,年封顶线元。
哪些疾病属于重特大疾病?
答:慢性髓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白血病、白血病(未成年人)、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精神分裂症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急性多形性精神病性障碍、周期性精神病、尘肺病1期、煤尘肺(碳沫肺)、陶工尘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未成年)、精神病(成年人)、精神病(慢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比例和封顶线是多少?
答:1、特困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为90%,年封顶线10万元。
2、孤儿和低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为70%,年封顶线10万元。
3、其他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为50%,年封顶线10万元。
大额救助的起点线和封顶线是多少?
答:起点线是3万,封顶线是6万。
建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吗?
答:部分享受医疗救助。建卡贫困户不享受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和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是如何实施的?
答:为减轻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推进扶贫攻坚工作,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我县设立了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卡贫困户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0元以上的,在不超过总费用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全程实施“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
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民政医疗救助搭建在合作医疗网络平台,实现救助对象的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无缝衔接,实施“一站式”同步结算。
乡镇(街道)上报医疗救助名单→民政局将医疗救助名单导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出院结账时直接给予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救助金额,住院结算发票上显示民政救助金额)。
民政惠民济困保政策
什么是惠民济困保?
答: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综合商业保险。
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扶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
参保标准是多少?
答:“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险种有哪些?
答:“民政惠民济困保”保障范围包含意外伤害、大病补充、疾病身故、学生重大疾病、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等5大类。
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1、意外伤害。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付身故保险金0元;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伤残补偿金,最高00元;因意外伤害诊疗的,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比例给付补偿金,最高元。
2、大病补充。参保对象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或者超过0元的,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0元(含)—00元按25%补偿;00元(含)—0元按30%补偿;0元以上按35%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
3、疾病身故。参保对象因疾病身故,给予0元的疾病身故补偿金。
4、学生重大疾病。参保对象年龄在3-22周岁(含)的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给予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补偿。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脊髓灰质炎症;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川崎氏病;重症肌无力;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双目失明;瘫痪;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III度烧伤。
5、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参保对象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考取大专入学后给予补助金0元;考取本科入学后给予补助金0元;考取研究生入学后给予补助金元。
理赔的方式有哪些?
答:集中理赔
集中理赔是指每月保险公司从民政局获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清单及医疗费用详细情况,根据人员清单及产生的医疗费用确定被保险人员信息及理赔金额,集中处理赔案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方式,实现无需被保险人报案就可获得理赔。
非集中理赔
非集中理赔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代表直接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赔款在承保保险公司确认后,由其支付至被保险人指定账户。
主动理赔。
主动理赔是指针对升学补助金保险责任,由承保保险公司主动对接教委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主动进行保险理赔的方式,无需保险人单独报案。
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四)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刚性支出情况综合确定救助方式。
(一)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等符合《垫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通知》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予以差额救助。
(二)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5.刚性支出凭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医疗保险个人就诊费用结算表、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正式学费发票等费用原件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镇街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符合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按月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核程序办理。
(三)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批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及时纳入医疗救助系统,给予医疗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纳入低保保障。对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和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家庭收入和长期刚性支出。
信息核查
什么是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核查范围有哪些?
答: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核查认定工作主要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认定
答: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比对,以及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核查认定对象对核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向哪里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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