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1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题42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
答:(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
问题43
生育保险个人负担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吗?
答: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问题44
哪些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答: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医疗费应当由个人负担: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问题45
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问题46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题47
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能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答: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参保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费连续缴满12个月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问题48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标准怎么计算?
答: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标准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并发放给职工。
津贴发放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问题49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否扩大了覆盖范围?
答:生育保险原来覆盖范围仅为企业职工,两险合并实施后,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问题50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报销项目是否有增加?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是否还有等待期吗?
答: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并发症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剖宫产合并手术也首次纳入了报销范围,剖宫医院可报销元。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再执行原12个月等待期的规定,生育医疗费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问题51
哪些人在异地就医可以持卡直接结算?
答:(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且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我市异地就医规定的,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我市异地就医规定的,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因哈市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患者治疗需求的,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
问题52
异地就医信息备案有期限要求吗?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长期有效,6月后可进行信息变更;异地转诊人员有效期为6个月,期限内可在异地反复住院结算。
问题53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信息备案是否可以通过网上办理?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登录哈尔滨医疗保障网上申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