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措施,有利于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的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一。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是什么?
答: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远期目标是什么?
答: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居保的关系?
答: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农保试点,年国务院启动居保试点,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国务院于年印发《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关系?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如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这些制度和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提高养老保险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什么人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吗?
答:需要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城乡居民必须参保缴费达到法定期限,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什么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从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发展而来。年至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本人年龄已经或超过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条件,则不必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结束了试点工作,符合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上都领到了养老金,就是说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老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岁时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我省目前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0元、1元、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集体补助吗?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经济组织应当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是国务院政策的硬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规定,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三是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哪些?
答: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哪些资金可以记入个人账户?
答: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以及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权益是否受损?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不会受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储蓄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蓄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率利。国家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有新的规定后,将按新的规定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政策可按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存额除以,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时年龄已超45周岁,无法缴满15年怎么办?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城乡居民可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答: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剩余可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答: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1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号),在现阶段,对于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积极组织、引导、支持他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各项待遇制度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解决其老年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原新农保基金及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资金构成。个人缴费是指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补助获资助,政府补贴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管理的?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严格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怎样实现保值增值?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有两种:一是购买国债;二是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哪些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
、除政府部门外,普通公民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吗?
答:普通公民也可以参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公示情况,参与对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作为村(居)民代表,可以通过对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进行监督,继而实现对基金安全的社会监督。
、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对侵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于虚报冒领的,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以诈骗罪论处;二是对于挤占挪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对于贪污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论处。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何意义?
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劳动力特别是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频繁,这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出台的基本背景,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二是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有利于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充分考虑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遵循了4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格局不变;二是农村人口从乡村转入城市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趋势;三是照顾大多数参保人员的权益,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享受到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构建政策的基本框架,为今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留有空间。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经办规程,实现两种制度间顺畅衔接;二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鼓励参保人员尽可能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多缴费长缴费,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三是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四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定由参保人员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主要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适用于曾经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在城镇企业就业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条件,怎么办?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条件,可以按照办法中有关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保险金应予以退还。
、参保人员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考虑到农村劳动力频繁在城市与农村流动就业,实时转移将会增加参保人员负担,同时频繁办理转移手续,会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因此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也就是参保人员一生只需要申请办理一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在何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盛情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可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为什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作为转移方式的条件?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均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需符合缴费年限满15年的条件;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人员追求较高待遇的心理取向;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功能。因此,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作为双向转移方式的条件。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如何保障?
答:参保人员不管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蓄额全部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按照相应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计发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怎么确定?
答:考虑到两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采取按缴费额度折算的办法,会出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对等原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保险将会出现缴费一年折算为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这也是不恰当的。因此,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也不折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计算为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可以。为防止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不满15年而不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当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样也体现了城乡居民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兜底功能。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能否参照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答:考虑到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现行政策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也没有支付统筹基金。同时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从趋势上看,应引导、激励参保人员尽可能享受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重复缴费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答: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城乡居民应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症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复印件。
、城乡居民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填写此表时,选择“个人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什么情况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参保城乡居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等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参保城乡居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填表时,对于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的,表中“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栏应填写变更前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变更后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应填入“变更后”栏目。
、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应如何缴费?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城乡居民应根据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缴费。目前,各地主要的缴费方式有通过金融机构预存代扣保费、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选档缴费、经办机构会同金融机构间接收取保费、村协办员代收保费等,具体方式由各地确定,供参保人员选择。但对于经办机构会同金融机构间接收费、村协办员代收的,应由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据。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若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缴费档次变更?办理变更后何时生效?
答:参保城乡居民需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收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参保人到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
、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可以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采取预存代扣方式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金额不足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费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村(居)协办员应根据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供的未缴费人员名单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到哪里办理?
答: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3)《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为什么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账户是城乡居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组成,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查询和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答: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还可以通过什么其他途径掌握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答:社保机构每年至少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参保人员本人。参保人员还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县社保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待遇领取人员需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
答:开展资格核对可以防止冒领及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未通过资格核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社保机构对未通过资格核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进行暂停发放的处理,待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谁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死亡参保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医院开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答: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县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时需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等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应由参保人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参保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哪些公共服务渠道可供城乡居民进行个人权益的查询,各类服务渠道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答:目前可提供个人权益的渠道主要包括“33”电话咨询、自助服务一体机、网上服务、移动应用(手机App)和基层服务平台等。自助服务一体机、网上服务和一定应用(手机App)可提供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基本信息采集、单据打印、社保卡挂失、投诉举报等服务。基层服务平台属就业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窗口的延伸,可提供大部分市区经办窗口的服务,尤其是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就近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存认证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采集等服务。
、什么是“33”?
答:“33”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工信部申请的全国统一的公益服务号码,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专用号码,利用该号码可以开展人工和自动语音、手机短信和网站服务。
、“33”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哪些服务?
答:“33”电话咨询主要提供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办事指南、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变更等咨询服务,部分地区也提供社保卡预挂失,以及投诉举报、就业服务等简单的业务办理。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市、州)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列支?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预算内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障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1)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2)新建单位从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新增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12月份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凡与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外借、外聘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手续;(4)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预交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为什么要设置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答:《社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设置最低缴费年限是社会保险公平性和共济性的体现,有助于明晰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部分人员投机性参保,保证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包括:(1)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2)统筹基金利息收入;(3)其他收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要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9〕5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适时予以调整。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大病互助基金等多种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什么是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自付比例?
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门槛”,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前,个人按政策规定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解决。
自付比例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占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
、什么是个人账户,有哪几部分资金组成?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三是职工的工龄补贴。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9〕5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据此,我省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按照年龄越大,工龄越长,所划比例相对越高的原则细化确定。
、单位欠缴费用,职工医疗待遇有何变化?
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欠缴费用后,其单位所有的参保职工原有的相应医疗待遇随之终止。
、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后,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管理?
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5年,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目前,我们一是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二是不断强化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三是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医院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只有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医疗待遇。凡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医院,在医院显要位置都悬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参保人员选择就医时应先向本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医院标牌,才能确认其为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将自己宣传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要注意识别。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能不能报销?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医院的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其责任、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可结算的定额标准,所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三个目录指什么?
答:三个目录指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凡是三个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甲、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
答:定点医疗机构甲、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分类的依据是甘肃省统一执行的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目录调整工作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现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0年7月起执行,目录中包括了甲类、乙类药品。《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自5年4月起执行,目录中包括了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诊疗项目、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诊疗项目。
、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为什么要首先自付一定的比例?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8〕4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如何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能不能核报?
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的,需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如果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本人或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患者在出院结账时可拒付相关费用。现在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三个目录内项目费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不能核报。
、哪几种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答:原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甘劳社发〔9〕号)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2)职工因工(公)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公(私)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6)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供给及部分供给经费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央在兰行政机关、由中央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省直参保人员个人如何缴费?
答:《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12月份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省直参保单位如何缴费?
答:《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什么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省直参保单位如何缴费?
答: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5%。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划入个人账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本人所处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额=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入1.0%;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划入1.5%;退休人员划入4.0%。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统筹范围内单位之间调动,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资金;职工调到统筹范围外单位时,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
、在职人员退休如何办理变更?
答: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时,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由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人员退休文件;(2)省人社厅审批的退休人员工资增减表;(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证件等。
、哪些人员属于省直医保医疗照顾人员,如何确定?
答: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确定医疗照顾人员须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相关的聘任、任命文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省直参保人员如何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费用?
答: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出院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出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与参保人员个人结清个人应付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结算分为统筹基金支付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首先负担以下费用后,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负担10%的费用。
(3)起付标准。一、二、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元、0元、1元。
(4)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现行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
(5)自付段比例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结算支付后,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中除政策规定范围外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补助后个人负担为个人实际负担费用。
、省直异地就医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含转院人员)。
、省直异地就医人员如何进行备案登记?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或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医院;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按参保地规定在跨省或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医院。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应及时向省直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在异地就医?
答: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异地就医人员如何在异地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答: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省直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有哪些,如何申请?
答:为了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需求,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号)和《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劳社发〔8〕45号)等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范围: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伴并发症、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支气管哮喘、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癫痫、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18种。凡符合规定病种和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的通知》(甘社保发〔8〕40号)文件规定,向省社保局提供相应的材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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